“TOYA”S.A.提供电子服务的规定

简介

实施2002年7月18日关于提供电子服务的法案的规定(2020年法律期刊第344项修订)“TOYA”S.A.介绍了本条例,具体规定了电子提供服务的类型和范围,提供这些服务的条件,包括提供非法内容的技术要求和禁令,隐私政策,订立和终止提供电子服务的合同的条件,商业信息传输的条件和投诉程序。


第一章

定义

1. 《条例》中所用术语的定义:

a) 法案- 2002年7月18日关于提供电子服务的法案(2020年法律杂志第344项修订)

b) ICT系统-一套协同IT设备和软件,确保使用适用于电信法意义上的特定类型网络的终端设备通过电信网络处理、存储以及发送和接收数据,

c) 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应客户的个人要求,在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使用ICT系统发送和接收数据,而数据是通过电信法意义上的公共网络传输,从而提供服务。

d) 电子通信手段——技术解决方案,包括与之配合的信通技术设备和软件工具,使个人能够利用信通技术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进行远距离通信,特别是电子邮件;

e) 服务提供商-“TOYA”S.A.,其注册办事处位于Wrocław, 13-15 Sołtysowicka Street, 51-168 Wrocław,进入了Wrocław地区法院保存的企业家登记册,国家法院登记册的第6商业部门,KRS编号0000066712,股本为7,504,222.60兹罗提,全额支付,NIP编号:8951686107,REGON: 932093253,

f) 接收方-使用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的实体,是提供服务协议的一方,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承诺遵守本规定。服务接收方也是一个实体,该实体将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通过电子方式订购特定服务的提供。

g) 技术规范-关于服务提供商的ICT系统和支持该系统所需的技术要求的信息集合,

h) 条例-提供电子服务的条例。

2. 通过订购服务,服务接收方确认他/她已阅读其描述、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例,并声明他/她接受本条例的所有条款。


第二章

电子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

1. 服务提供商以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特别是:
a) 新闻资讯;
b) 联系表格,
c) 在线商店客户账户,
d) YATO高级服务,
e) TOYA B2B平台,
f) 投诉表格,
g) 就业申请表。

2. 服务提供者还根据单独的协议提供服务,协议的主题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


第三章

提供电子服务的条件

1. 服务提供方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向服务接收方提供服务,或者在服务接收方已提交并接受的情况下,提供单独的要约。

2. 服务接收方承诺遵守本规定。

3. 服务接收方有义务遵守禁止滥用电子通信手段以及未能由服务提供商或向服务提供商的ICT系统提供以下内容的规定:

a) 造成服务提供商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提供电子服务的其他实体的工作干扰或ICT系统过载,

b) 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普遍接受的社会标准或不符合一般适用的法律。

4. 除现代化、更新、维护或其他随机事件所需时间外,客户有权要求在任何时间获得服务的全部功能。服务提供者承诺在用户负担最少的时间开展服务工作。

5. 服务提供者应通知用户任何计划中断访问通过网站预先提供的服务。

6. 服务提供者向服务接受者提供通信秘密,即所谓的“电信保密”,包括在公共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仅在服务提供商的ICT系统内,且“电信保密”所涵盖的信息原则上未披露或其披露对于适当提供与其相关的服务不是必要的情况下,由服务接收者输入的与服务接收者有关的数据。“电信保密”所涵盖的信息只能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披露。

7. “电信保密”所涵盖的信息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由服务提供商处理:其处理是向服务接受方提供的服务的主题,是其正确履行或监督服务提供商ICT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

8. 访问关于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的变化的信息,以及由于第2条而要求向服务接受方提供服务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将通过网站和/或通过电子公告执行《法案》第6条关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的规定。

9. 与服务提供者的IT系统合作所需的详细技术要求构成附录1。


第四章

隐私政策

在服务提供商的ICT网络中处理个人数据的原则载于隐私政策.中。


第五章

合同订立和解除的条件

1. 服务提供商承诺不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在服务提供商网站上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提供服务。

2. 促销或商业信息被认为是有序的,如果服务接收方已同意在服务提供方的it系统中注册该等信息,特别是为此目的提供标识该等信息的电子地址。

3. 服务接收方可随时通过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直接联系,放弃接收要约或修改其设置。

4. 第3项所述的辞职等同于提供电子服务合同的终止。

第六章

投诉程序

1. 投诉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出:a)由于服务提供商的过错,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向服务接收方提供服务;b)不履行、不适当地履行服务或解决服务的缺陷。

2. 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无效。

3. 投诉可以在送达或者将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

4. 关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服务的投诉必须特别包括其主题和证明其合理性的情况。

5. 服务提供方应在投诉提交之日起14天内考虑投诉。

6. 如有违反投诉程序条款的情况,投诉可能不被受理。

第七章

过渡性和最终条款

1. 本条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民法典》(第1360号期刊,经修订)、《提供电子服务法》和一般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1360(经修订),关于提供电子服务的法案和一般适用法律的其他条款。

2. 解决因本规定引起的纠纷的主管法院是对服务提供商注册办事处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但客户是消费者的情况除外。

附录一

使用服务提供者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要求: 

Internet连接:1mbit /s设备(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满足W3C标准浏览器的最低要求符合W3C标准的浏览器首选浏览器:Chrome、FirefoxCookies: yesJavascript: yes声卡:no首选操作系统:MS Windows、Mac OS X